2012年10月28日 星期日

121022 上課心得+筆記


Culture works 文化著作
「自由文化著作」是,可以被任何人基於任何目的自由地研究、應用、複製與修改的著作或表達。
著作是一種實體,表達代表一種抽象的東西
Free 自由

為了確保這樣的生態環境能順暢地運作,著作的「作者權」應該是自由的,包括:

1.自由使用 著作的權利,並且享用得到的利益;
2.自由研析 著作的權利,並且應用獲得的知識;
3.自由製作與散布複製品 的權利,著作的全體或部份、資訊或表述;
4.自由更改與改進 的權利,並且散布衍生著作。

著作受著作權法的保護,規定公眾可做及不可做的行為;著作人可以選擇法律授權文件,讓他們的著作自由。著作人把他的著作置於"自由授權"條款下,不表示失去所有的權利,而是授予公眾以上的權利。

基本的自由權利

無保留地授予下列自由的授權,才被是符合本定義的「自由」:

使用及表演著作的自由:必須允許被授權人私下或公開任意使用著作,在條件適用的情況下,包括表演或解析著作等衍生使用(相關使用)自由,不受政治及宗教的影響。
研析著作與應用資訊的自由:必須允許被授權人檢視著作與使用獲得的知識,授權不可限制「逆向工程」之類的情事。
再散布複本的自由:把複本置於較大著作內、收錄在合集之內或單獨出售、交換或贈送,都含在授權之內。不能限制複本的數量、複製者及發送地點。
散布衍生著作的自由:為了讓每個人都有改進著作的機會,不論其意圖與目的為何,都不能限制散布修訂版(或,衍生自原著的類比著作)的自由。即使有些限制,也僅限於保護這些基本的自由權利或姓名標示權(見下文)。

定義自由文化著作

原始資料的可及性:彙編或處理一個或多數原始檔案產生的著作,這些原始資料應和著作同等公開。
使用自由的格式:以數位檔案呈現的著作,其檔案格式不能被專利保護,除非採取全球性、無限制的且不可撤銷的無版稅授權。基於特定的理由,使用不自由的檔案格式時,"必須"提供另個自由格式的複本,才能把該著作視為自由文化著作。
沒有技術限制:必須以沒有技術考量的格式呈現,以免妨礙伸展前述的自由。
沒有其他束縛或限制:著作本身不能由法律束縛(專利、合約等)或限制(如:隱私權),以免妨礙伸展前述的自由。著作可以使用當前法律對著作權的免責(引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),不過,祗有完全自由的部份,才能構成自由著作。


今天繼續談論不一樣的自由,自由文化著作!
一個著作的產生,其作者有著作的智慧財產權,保護自己的著做不被抄襲等等,
但也些作者會將自己的作品公開給大眾自由的閱讀,修改等等,
自由文化著作,所代表的自由,是人人都可以使用,公開了就不行干擾別人如何修改自己的著作
其定義還是有點模糊,
今天上課,探討了其內容,自由真的非常的抽象!需要花多一點時間了解其中的意義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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